收房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业主得细心检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往往也会浮现不收房的情况,文章将给大家介绍不收房的后果。
对于业主:将损失期限利益,承担部分物业费的违约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允许按照如下约定处理:视为买受人已认可该房屋验收合格,并承诺办理入住手续,签署物业协议,按期支付物业费。未按期支付物业费者,从对付之日起至实际缴费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就是说如果是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就会默认业主允许收房,并开始收取物业费,就是还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这一段时间还是要支付物业费的。 对于开辟商:
1、承担在房屋未交付前这一段时间的损毁、灭失的风险。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合同法》142条做了如下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这一段时间里,开辟商仍然要对我们的房屋负责,万一发生了损毁、灭失的事故,开辟商仍然要承担责任。
2、对于我们的贷款,开辟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开辟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无法顺利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辟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一旦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辟商(固然,也可以选择起诉我们)。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辟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所以,在此期间,开辟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
一旦无法顺利交房,就会产生逾期交房的事实。虽然是谁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还无定论,但业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诉权。对于这一点,开辟商是比较头疼的。一旦业主起诉,他们虽然不一定会败诉,但是为此要请律师,要出庭,甚至还要面临二审,很麻烦。弄不好还会败诉,承担败诉的后果。
拒绝收房,业主承担的只是有限的风险,而开辟商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业主。而最严重的集体拒绝收房,将可能会给开辟商带来致命的打击。他们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危机。如果败诉,赔偿的对象将不是单个的个人了,而是小区的全体业主。赔偿的数额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万。如果被媒体盯上了,企业的形象就完了,这可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可能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