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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装潢-消防报批流程的装修攻略

时间:2023-08-06

一、建造面积为300平米(含)以内的项目备案流程:

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审批便民措施规定,小装修实行“网上办理”。对于建造整体已通过消防验收,且装修建造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工程的室内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或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通知的使用人或施工单位,均可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或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诚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流程:

1、审核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造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造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造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造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造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造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造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造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造;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造;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惊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造,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1、验收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造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造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造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造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造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造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造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造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造;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造;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惊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验收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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