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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装修效果图)30平方的办公室怎么装修(30平方办公室装修效果图大全)

时间:2023-08-06

(办公室装修效果图)30平方的办公室怎么装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进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惊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治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治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舞、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公布量。      第八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进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催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当地经济进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治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催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催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治理人员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治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阻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治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治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治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五)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治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进展。      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造和建造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造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允许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建造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治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造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托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      (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治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治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三十一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惊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治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建造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造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造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治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造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造物由两个以上单位治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操纵室的治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惊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人、消防操纵室的治理人员、易燃易爆惊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三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治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惊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惊险品。      第四十一条治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一般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      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五条对因参加有组织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医疗、优抚或者安置。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安、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相关单位抢险救援力量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参与灭火救援。      第四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应当设有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连接的专线通信,并确保通信畅通。      第四十八条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扑救现场警戒范围。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必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保护现场。      火灾原因调查完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后方可解除现场封闭。      第五十条赶赴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抢险救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应当先予放行,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难以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报和证据材料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托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治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惊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惊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催促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保证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收集其他证明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赋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赋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峻 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峻 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时限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 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阻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治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 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峻 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一)建造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造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造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峻 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      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建造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造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治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建造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造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峻 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普通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特殊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治理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惊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使用建造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造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郭德纲豪宅装修金碧辉煌,拿龙袍当地毯!你怎么看?      郭德纲豪宅内部装修金碧辉煌,顶上吊灯也金灿灿,很是吸引人;四周设计大气而宽敞,背景以金黄色为主基调,宛如宫殿般富丽堂皇。      地毯黄色龙纹刺绣材质,纹饰精美,霸气而威风,十分抢镜。不得不赞赏郭德纲审美眼光,简单而有气韵;一如他相声一样,实乃雅俗共赏。      郭德纲现居豪宅——玫瑰园别墅      位于北京昌平,小区内拥有3万平米的劳伦逊湖,1.6万平米的中央公园,并且还是北京唯一一个坐落在大学城内的别墅区,地理位置非常优越。这栋豪宅原是师傅侯耀文生前所留。      侯耀文去世后,遗产纠纷,房屋又欠下不少债务。为了帮助侯瓒姐妹,郭德纲花买下了师傅故居。豪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带电梯、双车库、大花园、一楼一个卧室、二楼三个卧室、三楼两个卧室、7个卫生间,门前还紧邻一片人工湖,条件、位置都极为优越。装修后的别墅,以欧式风格为主,低调奢华。      奢华装修像暴发户      郭德纲家中带有古典和现代的结合,于是有网友评论郭德纲家中奢华装修像暴发户,明黄色衮龙刺绣地毯土气十足。有关人士透露,郭德纲家中的摆件,餐具等都是私人订制,再加上郭德纲书房里面的古玩,字画等等都是十分昂贵的,根据相关人员的大概估算,价格不言而喻。      能吃苦能受委屈      早年郭德纲有机会出入各种演出场所,耳熏目染之际让他基本功特殊扎实。有一次在一无所有时,为了生存曾把传呼机都卖掉只为裹腹,甚至睡过公园长椅。德云社前身是相声大会,老郭曾说观众最少时居然惟独一个人,观众打电话时就只能停下来等人家忙完再接着说。      郭德纲学历不高,但酷爱读书,家里的书收藏颇丰,随处可见,而且涉猎广泛。多读书的人内功深厚,学识比学历重要千万倍,不可同论而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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